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市安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5民初3325号之一 原告:甘肃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黄家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8236463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仟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仟佰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枹罕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22625312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市安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40号(兰州东兰塑料彩印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3263255。 负责人:***。 被告:兰州安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39RM3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市安宁分公司、兰州市安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甘肃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市安宁分公司、兰州市安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市安宁分公司、兰州市安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0元,减半收取94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甘肃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