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民初2348号之一
原告:***,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王艳勤,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龙,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西路22、24、26、28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凌。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1号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立丰;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炫,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健,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建泉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卢景晖。
被告:广州亿罗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甘棠村田厦坊超然大街10号303房。
法定代表人:何超龙。
原告***、***、王艳勤与被告广州市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广州市番禺区建泉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亿罗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8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王艳勤负担。
审 判 长 吴文涛
人民陪审员 刘 奕
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