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眷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31970号
原告:佛山市眷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工业区南一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尚刘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艺彤,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首层自编**。
法定代表人:朱利强。
原告佛山市眷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芳村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眷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眷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