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878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冻苏萍,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被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38号首层自编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19101034XA。
法定代表人:朱利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宦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如大,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98.42元(简易程序已减半),保全费4718.42元,共计10816.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胜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