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3民初7995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38号首层自编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如大,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国际医药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玉兰路3-5号5楼。
法定代表人:卢汉坤,职务副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国际医药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186元(已减半)、保全费2210.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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