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执复15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上述五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38号首层自编6号。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荔湾法院)(2022)粤0103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荔湾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3执3834号】中,异议人***、***、***、***、**于2022年1月7日对荔湾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向荔湾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仅提供部分工商档案中登记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未提供任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关于财务报告部分,未提供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被执行人以对查阅人员设置障碍、只提供电子表格形式的记录、不允许对重要内容摘抄等恶意阻扰的行为使申请执行人始终未能正常、合法的行使权利、查阅账簿等,生效的判决未能得到丝毫的落实。故提出请求: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3执3834号关于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立即恢复对(2020)粤0103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重新计算查阅时间,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法律及生效判决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申请执行人复制、查阅。 荔湾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荔湾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3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向荔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首层自编6号将自200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申请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间为15个工作日内完成;(2)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首层自编6号将自200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等)提供给申请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查阅期间为15个工作日内完成;(3)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荔湾法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103执3834号。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5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执行法官告知双方执行事项,被执行人把判决第一项涉及的材料复印件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签收,但称经其核对,被执行人提供的复制材料缺少了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缺少了部分日期的资料,财务报表也没有复制等。被执行人称如后续查到有相关资料会再次提供。2021年8月26日,法院将被执行人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签收的是2004年至2020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其认为是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缺少《现金流量表》、《附注》中的科目余额明细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021年9月1日,双方到法院确认查阅规则为一、人员问题:现场查阅人员凭穗康码或粤康码进入查询现场。双方人数对等,均不能够多于4人,现场人员需和平相处,不能够挑衅对方,严重挑衅对方的人员禁止再次进入查阅。查阅人员不能够携带任何电子设备进场查阅;二、摘抄内容:只能少部分摘抄内容,不能全部复制。每次查阅结束后由被执行人对摘抄内容进行拍照留存;三、查阅方式:对于电子账由申请执行人分两组每组两人,以投屏和电脑的方式两组同时查阅。查阅结束后,对已查阅内容双方确认,并协商好第二天计划查阅的内容,被执行人做好配合工作。后没有恢复查阅,2021年9月17日,双方到法院,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方提供的是电子表格,无法保证真实性,要求提供纸质账册。被执行人表示公司采用的是电子记账,无论是电子版还是纸质版,其均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法院告知双方,本案执行时间无法无限期的拖延,剩余14个工作日的查阅时间,荔湾法院现决定双方从9月23日开始连续14个工作日,早上是9时到11时45分,下午是14时到18时,如果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时间不到场查阅、复制的话,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行使权利。如果双方对日期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调整。2021年11月11日,双方到法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在2021年9月28日早上到了指定场所查阅后就再也没有去,因为被执行人还是提交不符合查阅要求的电子表格,且该电子表格只有总账没有明细,继续查阅没有实际意义。被执行人表示其提供的材料没有问题,查阅时间已届满,判项二的内容已执行完结。判项一的内容,其已经提交了所有可以提供的资料,该执行案件已经全部完结。2021年11月18日,荔湾法院作出(2021)粤0103执383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提供的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材料,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全。在执行判决第二项的查询会计账簿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在荔湾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查阅,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是电子账簿,不具真实性。裁定终结(2021)粤0103执3834号案的执行。 荔湾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提供了判项的材料给申请执行人查阅,根据双方多次到法院关于查阅过程的陈述,双方确认了查阅规则及查阅期间,故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相关规则在商定的期间内对判项材料进行查阅。法院亦告知双方从9月23日开始连续14个工作日,早上是9时到11时45分,下午是14时到18时,如果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时间不到场查阅、复制的话,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行使权利。现上述期间已过,申请执行人未在荔湾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查阅,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依据不足,荔湾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荔湾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22)粤0103执异4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不服荔湾法院作出的(2022)粤0103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22)粤01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五复议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执行法院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公平、**、平等对待执行双方当事人,偏袒被执行人,显失公平,应当予以纠正。二、被执行人没有按案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复议申请人案涉股东知情权未得到执行落实,应当予以纠正。 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答辩称:执行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执行行为合法合规,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复议理由和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法院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事实与理由:一、执行法院均以已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经当事人确认的执行事宜安排执行工作,**平等,并无偏袒,复议申请人的复议基础并不成立。二、被执行人没有恶意阻挠执行之行为并积极配合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反而是复议申请人仅凭其主观臆测多次不配合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恶意拖延执行进程,其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相应后果应由复议申请人自行承担。三、被执行人正是基于诚信合法的经营理念才能将公司挽救于破产边缘并发展至今,五位复议申请人总共只占被执行人不到3%的股权,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必要阻止作为小股东的复议申请人履行其股东知情权。 对荔湾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在本案中,依据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提供该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给申请执行人***等人查阅或复制的义务,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根据荔湾法院查明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物会计报告等资料给申请执行人***等人查阅或复制。由此可见,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无拒不提供或隐匿会计账簿资料的行为,不存在抗拒或阻碍执行的行为。 其次,申请执行人***等人异议称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存在大量缺失,但并未举证证明缺失的资料属于生效判决认定应予提交的范围且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隐匿不交。会计资料的缺失,不排除是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不善,未依法制作或妥善保存的原因所致。对于未依法制作或保存的会计资料,因其客观上不存在,故无法通过强制执行让申请执行人***等人实现查阅或复制的目的。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已规定了明确的救济途径,***等人可依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荔湾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等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执异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 审判员 苏 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