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执保2996号
申请人: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164/**三至八/**(部位****)(仅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91532320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万顺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兴和北八街**101铺101MA5C4FRP67。
法定代表人:方亚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万顺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广州恒丰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万顺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42991.7元的财产,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红棉支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万顺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4299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