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02民初9128号
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4号。
法定代表人靳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器产业基地北区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164、168号三至八,十四至二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易轩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7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易轩通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易轩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6,632.54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206,632.54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易轩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2日,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从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出票人和承兑人为“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6,632.54元,票号为231058100030820200724687393374,出票日期2020年7月24日,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24日.扫描全能王创建-办州均**服饰有限公司一江苏易轩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易轩通贸易有限公司)一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李东成机械配件厂一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满十日内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到期后应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即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条件成就,可以要求承兑人和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和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