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102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
法定代表人:靳玲,经理。
被保全人: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彭学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苏易轩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法定代表人:陈晓静,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易轩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91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易轩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易轩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