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4民初885号
原告: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