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三和阀门水暖器材经营部、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5民初7767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三和阀门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岭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05337158N。 经营者:***。 被告: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164、168号三至八、十四至二十一层(部位:6楼601-610A)(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9153232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三和阀门水暖器材经营部与被告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2022年6月28日,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三和阀门水暖器材经营部以已与被告广州市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三和阀门水暖器材经营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三和阀门水暖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三和阀门水暖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