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伟业公司成立时由漳县村委会出资30万元,漳县村一组出资5万元,漳县村二组出资10万元,漳县村三组出资3万元,漳县村四组出资2万元。伟业公司在合并账户的存款属漳县村委会和漳县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共有。******
敦煌市人民法院认为:漳县村委会和各小组均为有独立财产的集体组织,2016年4月26日前分别在银行开立账户,资金管理运营分别记账核算,同年4月27日转渠口镇经管站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对漳县村集体组织开设多个账户进行整改合并,将伟业公司、漳县村一组、漳县村二组、漳县村三组、漳县村四组账户存款全部转入漳县村委会在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分理处开设的账户中,将六家单位账户合并成一个银行账户的行为,只是按照上级要求对集体财务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漳县村委会和各小组的资金权属,故该合并账户内的资金仍分属漳县村委会和各小组所有。伟业公司属漳县村委会和各小组共同出资设立,漳县村委会出资百分之六十,故至2017年3月1日,合并账户内伟业公司存款中按出资比例即15555元属漳县村委会所有。2017年3月1日法院冻结漳县村委会在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分理处的账户存款时,存款余额中有98932元(漳县村委会83377元+伟业公司15555元)属漳县村委会所有,其余存款不属漳县村委会所有。现漳县村委会申请法院解除对漳县村委会合并账户存款的冻结的异议请求部分成立,现应将不属漳县村委会所有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综上,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解除对敦煌市转渠口镇漳县村村民委员会在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分理处账户(账号370620512011000507)的存款3181068元的冻结。******
复议申请人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敦煌市转渠口镇漳县村村民委员会因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复议申请人向敦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敦煌市转渠口镇漳县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28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敦煌市转渠口镇漳县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敦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7)甘0982执异3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敦煌市转渠口镇漳县村村民委员会在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分理处账户(账号370620512011000507)的存款3181068元的冻结。该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裁定结果错误。现请求撤销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982执异3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敦煌市人民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财产由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共同享有。漳县村委会和各小组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对漳县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开设多个账户进行整改合并,并将各账户存款全部转入漳县村委会在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分理处开设的账户中,只是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对集体财务管理方式进行了整合,但并没有改变各自享有的财产权力的性质,该合并账户内的资金仍属于漳县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所有。故敦煌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将属于敦煌市转渠口镇漳县村各村民小组的资金予以冻结,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982执异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