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0982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98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33858元,执行费1173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933858元执行款并交纳执行费11739元,该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规规定的内容和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敦煌市人民法院(2021)甘098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