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82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煌市沙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225144179C。

法定代表人:张天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煌市沙州阳关西路面粉厂大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750932384O。

法定代表人:张天寿,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982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73178.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案件正在异议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982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军铎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闫金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 艾

书 记 员 张志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