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与***、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462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仕勇,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煌市阳关西路面粉厂大门东侧,统一信用代码91620982750932384P。

法定代表人:张天荣。

原告***与被告***、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明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之焙

书 记 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