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民初7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许如均,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反诉原告):敦煌市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和(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许如均与被告***、敦煌市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经审理作出(2021)甘098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许如均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9民终177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21)甘098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敦煌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被告***、途安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现原告(反诉被告)许如均、被告(反诉原告)***、途安公司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如均、***、途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如均、***、敦煌市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218元(许如均已预交),退还许如均192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374元(***、敦煌市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敦煌市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4374元。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