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高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5执675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高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住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尹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高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就据以执行的(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私下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位于广州市前进路44-50号松园大厦第四层商业房屋的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105执675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麦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