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高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5民初804号
原告:广州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告公司员工,联系地址与原告地址一致。
被告: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员工,联系地址与被告地址一致。
被告:广州市高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高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国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