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03财保14号
申请人广州市国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宝泉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98658145X。
法定代表人马爱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盘瑞华,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区绿色人家&**美尔奇2#楼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9008XH。
法定代表人刘涛。
申请人广州市国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62254.42元为限,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6月14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由于当时材料不齐全,本院通知申请人补齐,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将所需材料补齐后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国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华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支行的账号为35×××35的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62254.42元为限。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31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国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