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369号之二
申请人:魏满政,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强县。
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满政诉被告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冀1102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申请人魏满政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满政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