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369号之一
原告:魏满政,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姗姗,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魏满政诉被告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满政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满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7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魏满政担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