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5463号之一
申请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营业场所: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速流村。信用代码:91131102MA084JC129。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789号。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4326J。
法定代表人:车振峰,执行董事。
申请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付凤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