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580号
申请人: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州镇景华大街一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92472852U。
法定代表人:姜海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4326J,组织机构代码:109794326。
法定代表人:李瑞松。
被申请人:车万**,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闫敬桥,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被申请人:张国辉,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四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万**、闫敬桥、张国辉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8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土地、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四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万**、闫敬桥、张国辉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8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土地、房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