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4767号
原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杜村。
法定代表人:郭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凯欣,河北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坤,河北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晓梅,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敦秋,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宁,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
被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宁、***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20元,由原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阳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