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2628号之二
原告: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车万**。
被告:***。
被告:***。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22年9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6849906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支付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300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并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50元,由原告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昆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宁
书 记 员 吴 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