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127财保3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车万**。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冀1127财保5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万**、***、***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冀1127民初26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再次对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万**、***、***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万**、***、***的起诉,本院依职权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车辆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万**、***、***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