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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27民初1858号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顾问。 被告: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某乙公司返修承建的景县某某小区(景州某某小区)××#××#××#××栋楼,共计7个单元的楼梯;或者暂给付原告维修费70000元(以造价鉴定为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修承建的景县某某小区××#××#××#××栋楼外墙保温或给付修复款1600000元(以造价鉴定为准)。后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修承建的景县某某小区××#××#××#××栋楼外墙保温或给付修复款70000元。2025年7月15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