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51号
原告衡水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递交申请,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水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常青
人民陪审员*松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