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业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8民初4909号
原告:***,男,1941年10月17日,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业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同兴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凌云大厦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业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防水装修费4500.00元、两个厨子损失3500.00元、交通费700.0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0元,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我住进了围场县畜牧局家属楼东单元601室,因为是楼房顶层,每逢下雨就漏水,后来经检查得知是住户上去修太阳能把瓦踩坏了。于是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业总公司于2015年,向我们每户收取了一万多元装修费,其中包括做楼顶防水,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业总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把楼顶上的太阳能全部拆除,又换了彩钢瓦,醉了外墙保温及楼顶防水。工程完成后,每逢下雨,顶层仍然漏水,将我家的两个厨子都淋坏了。我多次找物业公司及施工单位解决此事,他们上去给修了一次,可还是无济于事没有修好,后来我实在找不起他们了,就管打车费都花了好几百了,无奈2018年7月份,我自己找人做了防水,花了4500.00元,这几年,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不说,给我的精神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所以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现原告未提供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业总公司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明确表示不进行公告方式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业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