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977号
原告:***,女,1951年5月4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书学,男,1960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凌云大厦住宅楼1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毅,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书学、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筋材料款228000.00元及拖欠利息145920.00元(自2015年1月4日至2020年4月7日按年息12%计算),合计373920.00元,2020年4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息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2年8月,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西山同兴街公租房、廉租房工程,被告*书学系该工程项目经理,***系该项目工长。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书学、***从原告处购买价值312000.00元的钢筋用于护坡工程,2013年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被告向原告给付84000.00元,截至2015年1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2280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等索要,被告***以被告*书学负债外出为由一直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但被告*书学被羁押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现因疫情期间无法送达,且*书学所涉刑事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4.4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审判员 *志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岩
书记员何鹏雪
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用收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交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拉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