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03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174239.79元。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