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3343号之一
原告:北京聚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寿安,职位:经理
被告:**,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毅,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奇,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北沟分场(原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北沟林场),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负责人:剪文浩,职务:场长
被告: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原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田国恒,职务:局长
北京聚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北沟分场、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聚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关于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北沟分场、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聚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权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牛文超
书 记 员 吴 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