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3343号
申请人:北京聚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寿安,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毅,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聚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原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北沟分场(原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北沟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聚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原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北沟分场(原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北沟林场)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24732.5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聚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原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北沟分场(原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北沟林场)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24732.5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暂停支付,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权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文超
书 记 员 吴 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