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1190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大伟,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木兰中路凌云大厦综合楼南第三层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63404281Y。
法定代表人:康秀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奇,男,198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女,1985年5月28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北沟林场,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杨树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4021276291。
法定代表人:田国恒,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北沟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北沟林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北沟林场起诉。
审判员 贾兴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