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仁晟商贸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8民初2716号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仁晟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南街凤凰南路加油站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9W3868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凌云大厦综合楼南第三层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63404281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仁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在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北沟分场的工程款125000.00元予以限额冻结,并以于杰所有的车辆一台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在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北沟分场的工程款125000.00元予以限额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三年,如续冻,申请人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冀0828民初2716号 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北沟分场: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仁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冀0828民初27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对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在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北沟分场的工程款125000.00元予以限额冻结。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附:(2021)冀0828民初271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告知书 (2021)冀0828民初2716号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仁晟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你诉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申请对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蒙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在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北沟分场的工程款125000.00元予以限额冻结,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你申请的财产进行了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冻结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界满日至2024年6月日,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在保全期限界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请你仔细阅读告知书,对以上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按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