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14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芳,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603133。
法定代表人:全露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锦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14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存款95235.07元(账号:×××19,户名: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存款95235.07元(账号:×××19,户名: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欧志明
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
人民陪审员  杨冬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慧婵
书 记 员  谢欣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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