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

河源市政府代建项目管理局、***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政府代建项目管理局,住所地河源市越王大道商务小区。(以下简称“代建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住河源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源市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城西片区拆迁安置点(一)第四区0栋第十六卡至十八卡。(以下简称“铭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号。(以下简称“黄埔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代建局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铭信公司、黄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60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代建局以本案涉案的款项已执行,被申请人已向源城区法院申请终结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代建局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河源市政府代建项目管理局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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