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204民初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男,1971年9月6日,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告: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