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9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广东质检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6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广东质检院支付***工程款24697053.1元(鉴定工程造价173016890.76元+鉴定意见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的石材差价2550000元+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柜漏项工程款102289.68元+临战时防护密闭封堵板漏项工程款304000元+密集型母线槽少算工程量差价280976.53元+总包配合费633808.38元+广东质检院未及时竣工验收导致***在涉案工程符合省优标准却不能申报省优的奖励损失1000000元+广东质检院未及时提交劳保调剂金缴费发票导致***不能退回调剂金的损失411916.05元-广东质检院已付153602828.3元=24697053.1元)及利息暂计7188195.69元(以未付工程款2469705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5年以上)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暂合计31885248.79元;3、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广东质检院承担。***于2023年8月14日庭审时变更第二项请求为改判广东质检院支付***工程款24047463.28元(一审判决工程款19414062.46元+鉴定意见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的石材差价2534218.56元+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柜漏项工程款102289.68元+临战时防护密闭封堵板漏项工程款304000元+密集型母线槽少算工程量差价280976.53元+广东质检院未及时竣工验收导致***在涉案工程符合省优标准却不能申报省优的奖励损失1000000元+广东质检院未及时提交劳保调剂金缴费发票导致***不能退回调剂金的损失411916.05元)及利息暂计6831489.03元(以未付工程款24047463.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5年以上)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暂合计30878952.31元。庭后,***于2023年8月21日提交《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书》变更第二项请求为改判广东质检院支付***工程款27790984.54元【一审判决工程款19414062.46元+鉴定意见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的石材差价2534218.56元+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柜漏项工程款102289.68元+临战时防护密闭封堵板漏项工程款304000元+密集型母线槽少算工程量差价280976.53元+广东质检院未及时竣工验收导致***在涉案工程符合省优标准却不能申报省优的奖励损失1000000元+广东质检院未及时提交劳保调剂金缴费发票导致***不能退回调剂金的损失411916.05元+核对《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的计算底稿和模型发现土建工程部分少算3197200元(①砌体工程少算造价22000元;②钢筋接头少算造价327000元;③幕墙预埋件漏算、幕墙预埋件防腐漏算、幕墙化学螺栓漏算,少算造价2219000元;④玻璃幕墙少算造价2002000元;⑤地面防水漏算,少算造价94000元;⑥抹灰NIC少算工程量,少算造价153800元;⑦内墙面抹灰面油漆NIC少算工程量,少算造价181200元)+安装工程部分少算400921.26元(①给排水部分少算202909.33元;②消防水部分少算66641.6元;③自动报警部分少算131370.33元)+签证工程部分少算145400元】及利息暂计7894961.84元【以未付工程款27790984.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5年以上)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暂合计35685946.38元。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从涉案工程交付之日计算,而非以起诉时间为利息起算之日。(一)本案建筑工程已于2017年3月27日实际交付广东质检院使用(广东质检院于2017年3月27日举行了科学城新总部大楼落成暨揭牌活动)。(二)本案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合同条款对监理单位初审的时间约定不明确,对发包人完成审核后出具正式结算书的时间约定不明确。(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之日。(四)***在结算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结算材料,但发包人不断以材料不完整为由将工程款核减,使得***在结算工程中反复补充材料。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多次提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要求违反相关规定。***怀疑广东质检院该行为意在拖欠结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大额资金周转,***在已完工且已交付的情况下,已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追讨工程款超5年之久,若利息只按1年期计算,将导致巨大的利息失衡。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本案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5年以上)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二、《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中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的石材差价2534218.56元,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柜漏项工程款102289.68元,临战时防护密闭封堵板漏项工程款304000元,密集型母线槽少算工程量差价280976.53元这四项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造价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十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对广州吉光公司鉴定意见(定稿)存在的上述错漏事实进行重新鉴定或依法纠正。(一)外墙石材的价格应依据《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的条款,按照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2013年第一季度第一册建筑、装饰材料中,国厂***“山东白麻”,25mm厚336〜624元/㎡,其中间值应为:(336元+624元)/2=480元/m2,按中间值计算:17598.74㎡【鉴定工程量】*(480元-336元)=2534218.56元,广东质检院还应支付少计算的石材款2534218.56元。(二)《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关于“人防安装”中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柜应按照竣工图和现场勘察来认定工程量,工程款该部分102289.68元应计入工程造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关于“人防土建”中临战时防护密闭封堵板属于清单漏项,该部分工程款304000元应计入工程造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关于“电气”中密集型母线槽工程款计算依据错误,应以竣工图(一审证据15-竣工图/安装/电气竣工图)为依据计算280976.53元。三、广东质检院应支付***创优嘉奖费用。申报材料中缺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办理的规划验收报告、环保验收或准予使用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三份材料,以至无法达到“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申报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59条之规定,广东质检院为了不支付100万元创优嘉奖费用,未办妥并提供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导致***提交的资料不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申报条件,可视为条件已成就。虽然***未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但广东质检院仍应支付***获得该奖项的的创优费用100万元。四、广东质检院未及时向***提交缴纳劳保调剂金588451.5元的发票,造成***未能退回411916.05元劳保调剂金,广东质检院缴纳的588451.5元劳保调剂金中的411916.05元不能视为已付工程款。(一)广东质检院所缴纳的588451.5元劳保调剂金中,***应当取得411916.05元退费。该部分劳保调剂金在***与广东质检院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办公室三方签订的《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新)2012-4月实施》第3点明确约定:劳保调剂金可退70%,即411916.05元;第二条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凭甲方(广东质检院)缴纳调剂金后的缴费发票等其他材料,退劳保调剂金。(二)***至今未取得411916.05元劳保调剂金退费,其原因在于广东质检院的过错。广东质检院虽然缴纳了588451.5元的劳保调剂金,但其未向***提供劳保调剂金的缴费发票,直至2022年3月2日开庭才提交调剂金缴费发票复印件。广东质检院违反上述约定直接导致***一直不能办理劳保调剂金的退费,因此该588451.5元不能计入其已付工程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的上诉请求。 广东质检院辩称:一、《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7.1款对涉案工程付款期限已做明确约定,但因***未能提交完整的、符合约定标准的竣工结算材料,亦一直不认可监理单位以及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结果,导致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尚未确定,广东质检院结算付款义务未产生,不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形,不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第一,涉案工程对于工程款应付时间的约定是清晰、明确的。具体而言,《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7.1款第1项对于结算款支付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即完成结算审核出具结算书之日,同时进一步对广东质检院何时完成审核、审核出具结算书后何时支付结算款进行限制,故本案不存在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情形。第二,涉案工程因***过错未能完成结算,广东质检院不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因***未能提交完整的、符合约定的竣工结算材料,且一直不认可第三方机构的审核结果,才会导致涉案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一直未能确定。本案的结算金额亦尚未确定,广东质检院的支付义务尚未产生。一审法院判定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具备任何法律依据。二、***要求广东质检院支付100万元优创嘉奖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一,“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是依据《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评定的特定**奖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奖项,无权要求广东质检院支付100万元奖励。第二,涉案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不满足申报“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之条件。第三,按照《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9.8.7**约定,***负责申办奖项的所有手续、费用,故申报相关奖项、收集并向政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非广东省质检院之法定或约定义务,***也未能证明其未能获得“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的原因是广东质检院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第四,在本案中即便***提交了相关申报材料,也不代表其能够通过初审、讲评会、审定程序的层层选拔,最终获得该奖项。三、广东质检院已经按照《关于劳保金的补充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劳保金5884515.01元,该部分费用应按照前述协议约定在工程款中扣还。另有《广州建设工程劳保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行政部门申请劳保金(调剂金)拨付是***的权利,为此收集并提交相关资料也是***义务。***超过规定时间不申请调剂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广东质检院对此并无过错,更不应就此承担责任。 广东质检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存在鉴定依据不足、计价标准错误等问题,一审法院釆纳该鉴定报告的结果作为涉案工程的造价金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一)鉴定报告第五部分第(三)项第2小项所涉及的“外墙石材和铝板”部分适用的计价标准错误。根据《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0.5.1条第(6)款,本项工程采取综合定额的方式计价,工人价格应当按照综合工日的工资标准计算;材料价格亦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0.5.1条第(6)款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中的结算方式相较于《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0.5.1条第(6)款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结算方式属于实质性条款,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0.5.1条第(6)款与涉案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公示的中标合同条款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确定计价标准。且前述变更条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条而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此外,鉴定报告中关于材料价格的认定远高于案涉工程采购相应材料时的价格,导致广东质检院利益严重受损。因此,鉴定报告关于该部分的造价计价标准依据错误,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重新计价。(二)《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第五部分第(三)项第12至第16小项所涉及的工程签证单以及所涉竣工图不应作为鉴定依据,所涉工程造价应当在总造价金额中扣除。首先,竣工图纸并非《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签证变更工程量结算材料。《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第87.8.2条第(12)款约定签证变更部分工程量的结算资料为由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签字**的现场签证单。广东质检院在一审过程中反复强调***提供的签证单并无广东质检院签署意见,故其无法证明其实施该部分签证变更工程已征得广东质检院同意。其次,关于上述作为鉴定依据的竣工图纸,广东质检院未表示认可。广东质检院在质证过程中已明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即便经核对原件的竣工图纸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其仍然不符合《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7.8.2条第(5)款的要求,不能作为用于结算工程量的依据材料。(三)钢结构防火涂料部分造价应当按普通型防火涂料重新计算。一审判决认定该部分造价应当按照厚涂型防火涂料计算的主要依据为该部分工程所涉的竣工图。但如上文所述,***提供的竣工图不应作为鉴定依据。此外,认定为厚涂型防火涂料的其他依据《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广东质检院亦在质证意见中提出了质疑。相反,广东质检院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应当按照普通型防火涂料计算。根据《防火涂层厚度检查记录表》以及《工程造价编审结果意见书(附表)》[工程编号:20181002(20190809)],不论是***自认事实还是经第三方监理单位出具的文件内容,均明确显示钢桁架、钢梁等的防火涂料为普通防火涂料。此外,根据广东质检院补充提交的《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第六条,涉案钢结构工程的合同总价为1220000元。合同总价包含了主材、辅材费、人工费等费用,若按照厚涂型防火涂料计算,涂料费用已经是1110285.35元,严重不符合常理。因此,《防火涂层厚度检查记录表》《工程造价编审结果意见书(附表)》的记录是笔误,是根据项目各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的合同约定,在实际施工中采取厚度0.03mm的普通防火漆涂料,该部分造价应当按普通型涂料重新计算。二、涉案工程不具备结算条件,本案应付工程款由于***的原因一直未能确定,广东质检院的结算付款义务未产生,一审法院认定广东质检院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7.1条第1款已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款支付时间,因***未能提交完整的、符合约定的竣工结算材料,且一直不认可第三方机构的审核结果,才会导致涉案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未能确定,广东质检院的支付义务尚未产生。三、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用应当全部由***承担。广东质检院已经依法依约履行完毕相应义务,涉案工程至今无法完成结算的根本原因系***未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结算材料。《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已明确送审结算材料,***对于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结算无法顺利完成的风险亦可以充分预见,故***对于涉案工程的结算工作无法完成并产生本案争议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对本案工程申请造价鉴定,相应的鉴定费用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四、《工程造价评估报告》认定案涉工程材料检测费为381463.56元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费用应当在造价中予以扣除。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计算我市材料检验试验费的通知》,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当依据检测合同及发票结算检测费。***并未提交前述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材料检验试验***381463.56元,故《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对检测费部分的认定缺乏依据,应当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关于涉案工程的造价金额认定错误,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由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的所有诉讼请求。 ***辩称:一、广东质检院认为鉴定报告第五部分第(三)项第2小项所涉及的“外墙石材和铝板”适用计价标准错误,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广东质检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错误。《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60.5.1第6项材料价格参考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行情调整;《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材料价格按设计图纸审图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有同名厚度按价格执行,不相同厚度的按厚度调整价格(有上下限的取中间数)。补充合同与依据中标合同签订的总合同就石材价格的约定均是参照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补充协议只是将总合同中“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行情调整”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为“有同名厚度按价格执行,不相同厚度的按厚度调整价格(有上下限的取中间数)”,石材计价条款并未发生实质性变更。《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下列组成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2.8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签证,说明施工图纸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由于原施工图对石材幕墙的描述不能满足施工的需要以及广东质检院对石材幕墙提出重大变更,因此由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石材幕墙进行深化设计,并且***与广东质检院约定按此图纸进行石材幕墙施工。由于石材幕墙深化设计图纸对装饰材料及工艺的要求不同,针对石材幕墙的图纸变更而签订的《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与深化设计图纸一同作为对原合同不明确、缺漏的部分进行补充,以满足施工、进度款支付、结算等方面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双方就石材幕墙工程的重大变更和漏项对原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协议补充,并非背离中标合同实际内容。(二)《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鉴定单位应某2合同约定作为鉴定依据。1.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鉴定人应某1同约定进行鉴定;2.《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双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优先专用条款;3.《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约定了以本补充合同为准。二、广东质检院认为鉴定报告第五部分第(三)项第12至16小项所涉及的无广东质检院签署意见的工程签证单以及广东质检院**确认的竣工图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鉴定报告第五部分第(三)项第12至16小项所涉及的五张工程签证单并未作为鉴定依据,该五张签证应当作为鉴定依据。1、该五张签证单附有广东质检院**的设计变更施工图纸,签证单涉及的新增及漏项工程等变更内容由广东质检院提出;2、该五张签证单均有监理单位的签字**,监理单位作为广东质检院的受托人,其签字、**视为广东质检院现场签证,能客观反映工程量实际施工情况。(二)竣工图无广东质检院**是由于其不愿意支付工程款,自身违约行为恶意所造成,不能因其错误来反推竣工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竣工图虽无广东质检院**确认,但已经双方质证,每张竣工图均有监理方签字**,且经过鉴定部门现场勘验,工程客观存在,可作为鉴定依据。鉴定报告第五部分第(三)项第12至16小项在竣工图中有相关内容的体现,广东质检院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虽然其未加盖印章,但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系由***施工完成的事实。三、广东质检院认为钢结构防火涂料应按普通防火材料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按照厚型防火涂料计价的认定正确。(一)竣工图虽然无广东质检院**确认,但已经双方质证,每张竣工图均有监理方签字**,可作为鉴定依据。(二)施工图显示设计单位明确要求钢梁、压型钢板楼板等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三)***提供的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经过包括广东质检院在内的四方**确认。(四)***提供了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五)广东质检院提供的证据《防火涂料厚度检查记录表》是复印件,且没有任何单位**确认,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能作为有效的反驳证据。(六)根据国家规范《钢结构防火涂料》,防火涂料只有超薄型、薄型和厚型之分,根本不存在普通防火涂料。(七)《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总价并不等同于***与广东质检院之间有关钢结构专业工程的工程价款,不能用***根据《总承包合同》向广东质检院主张厚涂型防火材料款1110285.35元和***分包给第三人的《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总价122万元作比对,不存在不符合常理。***与钢结构分包单位广州市晶颖装饰设计公司在涉案工程的合作并非仅仅是钢结构,***与广州市晶颖装饰设计公司的商务合作或纠纷与本案无关,因此钢结构分包合同价格不影响涉案钢结构涂料的定性及钢结构工程价款。四、广东质检院结算付款义务早已产生,应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支付利息。(一)不存在不能结算、无法结算的情形,一审漏查广东质检院恶意拖延结算的事实,涉案工程2017年3月27日已实际交付使用,其一直未出具正式结算书,没有结算的过错责任全部在于发包方。广东质检院认为***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不符合合同要求,也应当根据***已经提交的资料出具正式结算书,而非拖延至今未结算。(二)***已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三)***已于2017年3月27日将涉案工程实际交付广东质检院使用,已经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广东质检院以***交付竣工资料的次要义务抗辩其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与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不符。(四)广东质检院应自涉案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2、本案工程款应付款时间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一审法院认定广东质检院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正确,但逾期利息起算时间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五、本案因广东质检院逾期支付工程款引发诉讼,应由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广东质检院向***支付工程款59048806.09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暂计14355573.65元(以59048806.09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计算利率,从2017年3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23日,按5年期LPR计算欠款利息,以上合计73404379.74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广东质检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19日,***通过招投标成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投标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等。 2012年5月7日,广东质检院(发包人)与***(承办人)签订《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载明:第一部分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以南,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按专用条款58.3条约定调整。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新建基地的场地平整、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回填、主体结构、楼地面、墙体砌筑、门窗、屋面及防水、机电安装【包括照明、插座、通风、消防工程】、装饰装修、节能工程等,及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及其附属给水、排水、排污等市政配套工程;2)施工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工程。3)施工总承包配合管理服务:由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其它专业分包以及由招标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设施提供管理、协调和配合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工程、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高压变配电及外供电系统,空调、发电机安装、电梯的安装及相关预埋件施工和其它零星工程等。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160658793.92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553239.73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1746276.99元,暂列金额(预留金)6513153.94元,二次装修费用9003389.21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第二部分五、质量与安全52工程量52.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某2第6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52.2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53.7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除工程变更和按第58条、第61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某1同中规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和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计算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价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58.2分部分项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的偏差和第59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60.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分别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工程变更属于第58.2款规定情况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2)措施项目费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本款第(1)点第3)项规定的依据提出调整价款……62.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67.2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某2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著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峻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第三部分专用条款5、工程分包5.1承包人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可依法分包工程,但下列情况例外:(a)施工劳务作业分包(b)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和程序购买材料设备……5.6.3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约定的总包管理、配合协调费,按分包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计取。64.4补充条款(1)总包管理、配合协调费的支付:由其他项目承包人按其与发包人合法签定的合同约定,总包单位配合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总包管理、配合协调费的计算方法:电梯工程、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高压变配电及外供电系统等,按专业分包工程结算造价的1%计算,其中电梯工程按电梯工程安装费的2%计算。67.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1、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单位初审的有关结算资料后90天内完成审核,出具正式结算书一个月内付至约结算价的95%。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发现工程款超付,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退还发包人,***人迟延退还工程款,除向发包人退还超付工程款,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该超付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2、本工程保留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间,若无任何质量问题,则在竣工验收满一年,支付质量保证金的50%;竣工验收满二年,支付质量保证金的40%;竣工验收满五年,把余下的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在每一个阶段期满后10天内退回,若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害,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发包人有权依法追偿。69.8.7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工程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若取得该项省级质量奖,发包人奖励承包人100万元人民币。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峻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在获得奖项后28天内支付。承包人负责申办该奖项的所有手续及费用。 2012年8月15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开工。 2013年11月19日,广东质检院(甲方)与***(乙方)就石材幕墙工程的变更及漏项事宜签订《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约定石材幕墙合同总价(含增加部分)15025716.2元,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0天,最终工程量结算以实际施工量为准。 2016年3月23日,广东质检院(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就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的二次装修工程签订《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全面竣工时间为2016年6月1日前,工程协议造价11250890.85元。 ***提供广东质检院的官网资讯“广东质检院科学城新总部大楼落成暨揭牌活动简洁圆满”,主张已于2017年3月27日前交付了涉案工程给广东质检院。 2017年4月21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21年1月13日,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中量函发[2020]29号《关于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结算评审进度情况说明的函》,载明:2019年12月17日,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的业务委托书,并于12月30日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存在问题:1、资料报送问题(1)结算资料报送程序不当建设单位报送我司的结算送审资料仅监理单位确认**,未经施工单位同意,故此次结算送审资料不符合工程结算的报送流程。(2)结算送审资料不完善送审结算书仅有监理单位**,未提供建设单位审查意见书面报告和施工单位确认**,大部分变更联系单和签证单仅提供电子版,未提供纸质版。2、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送审结算书金额的意见不一致,其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金额比施工单位申报的金额少。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针对部分工程,根据竣工图计算的工程量与送审工程量相差较大,送审综合单价与实际综合单价差异较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未能客观的提供相关送审资料。三、我司建议1、广东质检院可责令施工单位尽快整理完善的结算送审资料,并交由监理单位审核,经三方同意确认**后,根据流程报送我方做结算审核。2、为了尽快完成此项目的结算评审工作,现申请对该项目做退审处理。 2021年2月23日,广东质检院出具[2021]1号《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科学城总部基地(一期)工程竣工结算工作转专班会议纪要》,载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一致同意该工程工期顺延,各方互不追究责任。 2021年5月25日,广东质检院出具粤质检函[2021]82号《广东质检院关于加快推进科学城总部基地(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函》,载明:2021年5月19日,广东质检院收到监理单位龙达公司对结算审核工作的回函及资料。龙达公司已完成对施工总承包和增加工程的结算初审核工作,如无异议,广东质检院转交上级部门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公司进行终审。附件1:龙达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广东质检院出具的结算审核工作的回函,该司已依据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完成结算审核工作。附件2: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审核)书,送审造价:225209419.18元,审后造价:151697562.91元,审核单位:龙达公司,审核日期:2019年9月6日。附件3: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增加工程)工程结算(审核)书,送审造价:18998682.45元,审后造价:5758566.41元,审核单位:龙达公司,审核日期:2020年7月28日。 2021年6月1日,***向广东质检院发出穗埔建总司函[2021]17号《关于结算审核工作的函的回函》,***在该函中认为,一、监理公司出具的结算书中审核日期依旧是2019年9月6日,广东质检院未对***2021年4月12日重新报送的结算资料尽到审核责任;二、龙达公司没有造价审核资质,不具备进行造价审核的资格。 本案立案审理后,***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的工程量与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经摇珠选定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鉴定单位。***主张造价212063182.89元,广东质检院主张造价157456129.32元,鉴定费2184282.14元,已由***先行垫付。 2022年10月17日,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意见交换稿)》,该意见交换稿经***、广东质检院双方质证并提出意见,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广东质检院双方的意见均予以书面复函回复。 2022年11月9日,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调整稿)》,该调整稿经原广东质检院双方质证并提出意见,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广东质检院双方的意见均予以书面复函回复。 2022年11月25日,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载明:受贵院的委托,我司对(2021)粤0112民初26122号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现将鉴定结果报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二)项目地点: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以南(三)原告: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四)被告: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二、案情摘要2012年1月,广东质检院对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本工程”)公开招标,***于2012年4月1日对公示的工程进行投标。2012年4月19日,广东质检院确定***为中标单位,承包内容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发包内容,中标价为人民币160658793.92元。2012年5月7日,***、广东质检院双方签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2013年11月19日双方签署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以下简称“幕墙补充合同”);2016年3月23日双方签订承包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二次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二装补充协议”)。***依据双方签订的原合同及幕墙补充合同、二装补充协议、竣工图纸及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往来函件等编制竣工结算,结算金额为212063182.89元,广东质检院对于***报审工程量、金额不予认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引发纠纷,***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三、鉴定依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申请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庭前会议笔录》、《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庭审会议笔录(普通程序)》、《质证意见》(***、广东质检院双方)及其补充提交的证据等;现场勘验记录(2022年9月16日);原合同、幕墙补充合同、二装补充协议,建筑、装修、安装等各专业竣工图、签证变更、工作联系函及工程结算书等系列证据有关资料。四、鉴定结果依据***与广东质检院经法院质证的竣工图、签证变更、联系函及现场勘察计算的项目,造价金额为:171906605.41元(不含单列部分)。单列部分:(一)总包服务费:633808.38元;(二)创优嘉奖费用:该部分不做造价鉴定,法院判决。详报告其他说明第30条;(三)钢结构防火涂料:①按照竣工图厚涂型计算:1110285.35元②按照普通防火涂料计算:33682.66元,以上详见附件《工程造价汇总表》。五、鉴定说明(一)工程计量根据贵院提供的涉案项目的建筑、装修、安装等各专业竣工图、签证变更、联系函以及我司于2022年9月16日现场勘察记录表等进行计算。(二)工程计价1.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关规定;定额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相关规定;投标报价中没有报价的,按2011年第四季度综合价;综合价中没有的,参考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2.计税方式按营业税方法计价,暂按税率为3.577%,涉及税率调整待补充资料后调整计算。3.中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新增单价部分暂按广东质检院提供的结算书2%下浮,待补充资料调整再核实计算。(三)其它说明1.根据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8条第58.3款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增(减)超过10%的,10%以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费总额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的比例计算。实际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未增(减)超过10%,固按照合同部分措施项目费包干,无需做调整。2.根据幕墙补充合同第四条第2款工程结算结算办法第1项约定“最终工程量结算时以实际施工量为准……执行综合单价的材料消耗量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的消耗量计算,人工消耗量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编制预算书,材料价格按设计图纸审图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人工价格以设计图纸审图时间广州市结算及有关问题通知中的《广州市建设工程各种劳务日工资价格》为准(有上下限的取中间数)”。根据广东省建院施工图审查中心2013年3月出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检测楼一期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按照2013年第一季度相关价格取费计算。人工价格穗建造价〔2013〕30号文,抹灰、镶贴工劳务日工资价格235-315元,取中间数275元。3.根据二装补充协议,本协议可进行独立结算,工程按照综合单价包干,其他费用按实结算(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工程量造价清单《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质检院科学城总部基地(一期)项目二次装修工程预算审核成果文件》)。4.本工程-土建工程,原合同清单:抹灰面油漆D2B(部位:天棚面),抹灰面油漆N1C(部位:墙面)乳胶漆为两道。根据监理、甲方、施工单位、设计院均有签字确认装修专题会议纪要(编号:GD220241,日期2014年5月16日),施工合同装修部分中有关施工及图纸问题会议纪要第(22)条“施工单位:按建筑构造统一说明粉刷、涂料面做法,满刮腻子一道,在实际施工中满刮一道腻子无法满足墙面平整度要求,最少需满刮腻子二道以上。业主答复:工艺流程:基层处理→修补腻子→刮腻子→施涂第一遍乳液薄涂料→施涂第二遍乳液薄涂料→施涂第三遍乳液薄涂料”,工作联系单(编号:GD22038084)关于油漆做法事宜,监理、广东质检院均同意按照装修专题会议纪要(编号:GD220241,日期2014年5月16日)确定的方案执行。同时对应的竣工图纸也同步更正为满刮腻子一道,乳胶***。该部分按照乳胶***计算,单价按照合同+每增加一道腻子费用定额执行。5.本工程-±0.00以下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根据工作联系单(编号:GD22023811)关于本工程地貌标高事宜,根据监理、广东质检院双方确认的平面方格网图计算土方开挖平均标高。6.本工程-±0.00以下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根据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2011年9月2日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地质剖面图及其钻**状图,本工程开挖范围岩土地层结构为素土或粉质黏土,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土壤及岩石(**)分类表应为一二类土。7.本工程-±0.00以下土建工程,原招标合同清单:刷喷涂料N1A,抹灰面油漆N1C(墙面)项目特征内容为为满刮腻子一道,喷大白浆两道。根据***、广东质检院、监理、设计院均有签字确认装修专题会议纪要(编号:GD220241,日期2014年5月16日),施工合同装修部分中有关施工及图纸问题会议纪要第(23)条:“施工单位:按照一览表说明,地下室车库机动车停车库、车库车道天棚面、墙面均使用大白浆面,此处为公区,大白浆面容易脱灰,是否改用乳胶漆?业主回复:地下室车库机动车停车***及墙面使用乳胶漆,车库车道天棚及墙面使用外墙漆。”该部分按照乳胶漆计算,单价参考合同内执行。8.本工程-±0.00以下土建工程,根据工程联系单(编号:GD22023812)《关于建筑D04图、各大样防水层、施工缝钢板止水带、承台、地梁、电梯井、集水井(砖胎模)的事宜》中第1条:“建筑D04图①、②、③、④、⑤、⑧防水大样的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未明确具体做法,是否为自粘性,请明确”。该部分按照监理、广东质检院及设计签字确认的联系单及竣工图设计说明及构造防水做法:双层3厚自粘性Ⅱ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计算。9.本工程-±0.00以上金属结构工程中,我司根据***、广东质检院分别提供资料单列两种鉴定结果,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按照相关定额执行计算。供法院判断使用:鉴定结果一:厚型防火涂料:1110285.34元。①本工程《钢结构设计说明》(G-S-1)第八条钢结构的除锈、防腐、与防火之(11)要求:“本建筑物耐火等为一级,钢柱的耐火极限为3小时、钢梁(钢桁架)的耐火极限为2小时、组合楼板的耐火极限为1.5小时,钢构件均需做防火保护,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②本工程《钢结构设计说明》(G-S-1)第八条钢结构的除锈、防腐、与防火之(14)项要求:“钢柱、钢梁(桁架梁)和压型钢板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其涂层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且节点部位作加厚处理”。③本工程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规程和标准之一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第2.0.4采用钢结构防火涂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室内隐蔽钢结构、高层全钢结构及多次厂房钢结构,当规定其耐火极限在1.5h以上时,应选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④本工程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规程和标准之一的《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4.1.2钢结构防火涂料按使用厚度可分为:a)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小于或等于3mm;b)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大于3mm,且小于或等于7mm;c)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大于7mm,且小于或等于45mm。⑤《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GB50205-2001》(编号:GD24020314),***、广东质检院(监理)均签字确认涂层厚度按照规范14.3.3条,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验收结论为“合格”。⑥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编号:GD240502),所有参与验收单位均**签字确认钢结构涂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验收结论为“合格”。⑦《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90第二节质量要求第3.2.1条“用于保护钢结构的防火涂料必须有国家检测机构的耐火极限检测报告和理化性能检测报告,必须有防火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厂方的产品合格证”。***提供的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受检单位:广州市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钢梁防火涂料为厚涂型防火涂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综上所述,防火涂料为厚涂型,勘察现场无法鉴别厚度,请贵院审理查明。鉴定结果二:普通防火漆:33682.65元根据广东质检院提供资料《防火涂层厚度检查记录表(编号:GD2301098)》显示屋面钢结构压型钢板设计厚度0.03mm,实测值0.029mm和0.028mm,与竣工图差异较大,勘察现场无法鉴别厚度,请贵院审理查明。10.本工程-±0.00以上楼地面工程中,原合同清单:30厚1:3干硬性水泥砂浆,面撒2厚素水泥,根据工作联系单(编号:GD220237082)关于1~6层楼地面块料面层完成面标高事宜,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现场确认,1~6层楼地面砖块料面层铺设完成面标高综合按楼层结构面标高提高6cm。及该部分找平层为50mm厚(10mm为瓷砖厚度),按照相关规范定额子目A9-3每增减5mm价差增加计算。11.工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02)、工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03)、工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04)、工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06)、工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07),工程部位:桩基础,主要内容为遇到障碍物(**),造成断桩。根据竣工图等资料均已计算在合同清单内。12.工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001),关于实验室动力箱无系统图新增报价事宜,鉴于工程签证单上广东质检院无签署意见,未作为鉴定依据。根据质证过的竣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的体现,涉及造价为193676.29元。13.工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002),关于新增厨房动力箱及电缆报价事,鉴于工程签证单上广东质检院无签署意见,未作为鉴定依据。根据质证过的竣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的体现,涉及造价为219954.19元。14.工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003),关于新增高压电缆局放室动力箱及电缆报价事宜,鉴于工程签证单上广东质检院无签署意见,未作为鉴定依据。根据质证过的竣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的体现,涉及造价为257668.25元。15.工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004),关于新增室外空调动力箱及电缆报价事宜,鉴于工程签证单上广东质检院无签署意见,未作为鉴定依据。根据质证过的竣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的体现,涉及造价为421359.83元。16.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005),关于电缆型号规格漏项及其报价事宜,鉴于工程签证单上广东质检院无签署意见,未作为鉴定依据。根据质证过的竣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的体现,涉及造价为1443334.39元。17.工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0102、JKSJ/OR001),关于二次办公大堂排烟风井位置调整事宜。根据竣工图等资料已计算在合同清单内。18.工作联系单(编号:GD22023818),关于增加外墙窗台素混凝土砼C20事宜,根据竣工图等资料已计算在合同清单内。19.工作联系单(编号:GD220238023),关于C塔楼8层L轴/5-14轴外墙施工事宜,根据竣工图等资料已计算在合同清单内。20.工作联系单(编号:GD220238031),关于监控打孔事宜(直径圆孔50mm)事宜。***主张金额270.00元,该部分未有电子及纸质相关确认资料,暂时不计算。21.工作联系单(编号:GD220238048),关于公共开关房土建工程事宜。根据《设计更改通知单》(建筑专业第6号2013年7月18日)对《新建单体独立A型开关房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双方友好协商施工包干价为:25万元。22.工作联系单(编号:GD220238060),关于关于电梯井道修改事宜关于电梯井道修改事宜。该部分已在工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26)计算。23.工作联系单(编号:GQI201610),关于部分区域调整施工的函。***主张金额6360.63元,该部分电子及纸质相关资料均未有体现该项,暂时不计算。24.工作联系单(编号:GQI201614),关于恒温恒湿室拆除消防喷淋管事宜。该部分已在工程签证单(编号:GD220117-4)计算。25.工作联系单(编号:GD220238065),关于一次装修工作事宜,由***、广东质检院、设计、监理确认,明确一次装修工程综合单价包干(未调整项目按照投标书综合单价,新增项目按照2014年10月15日广东城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造价为准),工程量按实际结算。26.根据***、广东质检院、监理、设计院均有签字确认装修专题会议纪要(编号:GD220241,日期2014年5月16日),施工合同装修部分中有关施工及图纸问题会议纪要第(8)条“施工单位:抛光砖踢脚线在一览表无标明尺寸、高度。建筑构造统一说明踢脚线面砖做法标明高度为100mm,是否按此高度采用?业主答复:是,踢脚线高度统一为100mm”。二装中的所有踢脚线,均按照100mm高度计算。27.土建工程(增报部分),本工程-±0.00以下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中清单编码010101003001,项目名称为挖基础土方,项目特征第3点描述为“机械切割预制桩桩头”。由于原合同清单未有单价分析表,按照项目特征该项报价已包含切割桩头,土建工程(新增)部分清单截(凿)桩头(搅拌桩)、截(凿)桩头(管桩)为重复计算,该部分金额为0.00元。28.土建工程(增报部分),本工程桩承台、地下室底板、地下室顶板、墙体、屋面等转角处增设防水卷材附加层,鉴于2010定额、2018定额的说明和计算规则都相同,只是主材消耗量有区别(18定额含量高),但18定额有解释说包含附加层,通过含量分析对比,理解为2010定额不含附加层。该部分增加计算,金额为609659.67元。29.根据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0.5.6条:“**变更或工程签证审定调整造价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不予计价,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本调整稿中予以扣减。30.根据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4.4补充条款(1)中约定总包管理、配合协调费的支付:由其他项目承包人按其与发包人合法签订的合同约定,总包单位配合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按专业分包工程(前期工程除外)结算造价的1%计算;其中电梯工程按电梯工程安装费的2%计算。由于未提供相关分包结算造价及发票,该部分暂按***主张的金额计算,(355960+106680+149280)×(1+3.577%)=633808.38元。鉴于该费用未提供证据资料,请贵院审理查明判决。31.根据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9.8补充条款中第69.8.7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约定“工程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若取得该项省级质量奖,发包人奖励承包人100万元人民币。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根据原合同和***提供的省级证书(1)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颁发的2013年广东省“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分会颁发的“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针对合同中规定的“省级质量奖”字面上理解不同,指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还是归类于“省级质量奖”中奖项?该部分由法院审理查明,创优嘉奖费用不做造价金额鉴定。32.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3年4月7日发布,4月8日要求执行的穗建造价〔2013〕29号《关于调整计算我市材料检验试验费的通知》中“材料检验试验费中部分检测项目已由施工单位实施委托的,其费用在不超出施工合同或中标的投标文件的材料检验试验费的原则下凭检测合同和发票结算,超出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合同明确按实结算除外),剩余费用在计算税费后退还建设单位”。本工程施工期为2012年8月至竣工验收期2017年4月,投标文件中材料检验费为367921.91*(1+0.1%)*(1+3.577%)=381463.56元,该部分金额单列。33.根据现场勘验记录表,屋面增加钢走道及304不锈钢栏杆,该部分按照相关规范计算,金额为5194.38元。34.针对本工程钢筋设置,参考①《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第2条的解答,按钢筋中轴线并考虑弯曲调整值计算钢筋长度;第4条解答采用定额计算钢筋工程量时,按相关专业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相关图集、规范对钢筋的要求应在该工程量计算规则指引下计算,且定额已考虑了钢筋出厂定尺长度所引起的非设计搭接。②《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第8条解答定额已考虑了钢筋出厂定尺长度所引起的非设计搭接,那么非设计接驳的钢筋接头(套筒、焊接)不应再进行计算。③《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章说明第208页第四条第4点“定额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规定。④《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213页第4.3条第3点“钢筋搭接按设计、规范规定计算,墙、柱、电梯井壁的竖向钢筋;梁、楼板及地下室底板的贯通钢筋;墙、电梯井壁的水平转角筋,以上钢筋的连接区、连接方式、连接长度均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国家标准图册的规定计算”的规定计算。 对《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发表质证意见:一、对评估报告P15《总承包工程造价汇总表》第一项土建工程部分第五点关于“外墙石材和铝板”中石材价格有异议,此项少计算约255万元。1、本案合同投标书清单有几百项,每一项都涉及材料价格,***综合考虑作出的报价,有的高于市场价,也有的低于出厂价,该报价已经得到建设单位(广东质检院)确认,且该报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执行。2、***与广东质检院签订合同约定价格计取方式是各自真实意愿的体现。***与广东质检院在后续签订补充合同时,是对当时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在维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石材计价原则达成一致约定。3、***证据11-【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中四、2、工程结算办法中:“材料价格按设计图纸审图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有同名同厚度按价格执行,不相同厚度的按厚度调整价格,(有上下限的取中间数)”,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取中间值。4、鉴定单位在《关于对原告《关于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交换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复函》第3页中回复:“据了解,厂商价的下限价比较贴近市场价,故采取该项目国产***“山东白麻”,25mm厚的厂商价对应的下限价格336元/㎡计算。”鉴定单位取下限值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应取中间值,按照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2013年第一季度第一册建筑、装饰材料中,国厂***“山东白麻”,25mm厚336~624元/㎡,其中间值应为:(336+624)/2=480元/㎡。综上,鉴定单位取下限值计算,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该项少计算255万元左右,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中鉴定规范5.1.2鉴定人应某2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因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中间值480元/㎡计算,将少算的255万元计入工程造价里面。二、对评估报告P15《总承包工程造价汇总表》第二项安装工程部分第六点关于“人防安装”有异议,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柜此项102289.68元未计算。1、该项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柜已完成施工,是客观事实,可现场勘察予以证实;2、竣工图(人防地下室战时配电平面图(图号:RF-D-06),B轴交13轴的“战时配电控制室”,见***提供的证据15竣工图,详见附图)和投标清单均有上述开关柜,***投标时也有报价(见***提供的证据8-投标文件中的(人防)清单,详见本附件二P4);3、开关柜已经随着涉案工程验收移交给广东质检院使用,不需要单独办理移交手续,广东质检院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鉴定单位以无相关资料明确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柜广东质检院签收移交为由不予计取该项,明显违反事实。三、对评估报告P15《总承包工程造价汇总表》第二项安装工程部分第六点关于“人防安装”有异议,临战时防护密闭封堵板此项30.4万元未计算。根据竣工图:人防地下室平时平面图(图号RF-J-01),(见***证据15-竣工图:人防地下室平时平面图(图号RF-J-01),详见附图),临时封堵FMDB5027(6)共3樘,FMDB5030(6)共2樘,属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已经按照图纸提供安放在现场,可现场核实。根据***人防工程分包合同,设备清单17、18**战时防护密闭封堵板的采购价为30.4万元。四、对评估报告P15《总承包工程造价汇总表》第二项安装工程部分第一点关于“电气”有异议,密集型母线槽此项少计算280976.53元。鉴定单位以电气系统图为依据计算母线槽的工程量,导致出现较大偏差。母线槽的工程量应以竣工图《母线槽干线图》(见***提供的证据15-竣工图《母线槽干线图》,详见本附件对应《母线槽干线图》附图)作为计算依据,而不是系统图的母线走向作为计算依据。由于母线槽与电线电缆不同,并非柔性的导电体,在施工现场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布线安装,系统图只是对母线槽的走向进行标识,不能完全体现母线槽实际的工程量。因为母线槽的单价很高,工程量的偏差会造成较大的造价差异,为了真实反映母线槽的工程量,***在办理竣工图时,与广东质检院约定按照现场实量的方式来确定母线槽的工程量,因此***与广东质检院和监理单位一起见证下在现场实量实测,并以此为依据形成《母线槽干线图》竣工图,因此母线槽的工程量应以此《母线槽干线图》竣工图为计算依据。五、对评估报告第12页第29条“根据原合同第三部分专业条款第60.5.6条:‘**变更或工程签证审定调整造价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不予计价,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本调整稿中予以扣减。”有异议,该项少算39322.24元。1、上述5000元以内的变更或签证,都是按照广东质检院发出的指令施工,***都是真实投入了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建筑成本进去,如果不予计价,不光没有利润,连成本都不能收回,等同于***无偿赠送给广东质检院,作为一份商业合同,明显不公平。我方认为鉴定单位予以扣减明显违反了公平、按实计算的原则,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予以计算。2、工程变更是广东质检院单方面发出而不经过与***协商的,由于有上述的合同条款,广东质检院就存在操作空间,把原本造价5000元以上的变更,拆分成5000元以下,来规避支付相关费用的成本支出。而且基于上述合同条款,广东质检院可以随意增加5000元以内的增加工程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这对***非常不公平,***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事实上这类增加工程多达23项。六、对评估报告单列部分的意见(一)对评估报告第6页第9条“本工程±0.00以上金属结构工程”的鉴定意见。***认为应采纳鉴定结果一:厚型防火涂料:1,110,285.34元,理由如下:1、***认同鉴定单位在《关于被告“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交换意见稿)”质证意见的回复函》中的有关结论:涉案项目的防火涂料类型为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依据充分,并非“仅以***单方面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报告初稿》第五部份第三项第9小项鉴定结果合理。是有竣工图设计及规范依据、验收依据、竣工图依据作为证据支撑。2、竣工图、验收报告、验收记录均为原件,验收记录、验收报告有包括***、广东质检院在内的各验收单位的签名及公章确认,验收结论均为“合格”,并非***单方面的检验报告。3、广东质检院提供的证据《防火涂料厚度检查记录表》是复印件,且没有任何单位**确认,***对此证据“三性”不予确认;监理单位《工程造价编审意见书》并未得到***及广东质检院的确认手续,不应作为证据材料。4、广东质检院提供的证据《防火涂料厚度检查记录表》中显示的涂料设计厚度是0.03mm,与图纸设计要求厚涂防火漆的事实不符,与竣工图和规范要求的厚度差距巨大,且如此薄的厚度,在现场是不可能施工的,该表填写的厚度是属于常识性的错误。《防火涂料厚度检查记录表》中防火涂料的实测值是0.028mm和0.029mm,精确值达到千分之一毫米,这只有在精密实验室才能达到的精度,怎么可能在现场实测出来?完全是违背事实的。5、鉴定单位《关于被告“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交换意见稿)”质证意见的回复函》第2页第④点引用的规范《钢结构防火涂料》,根本没有普通防火涂料一说,防火涂料只有超薄型、薄型和厚型之分。6、广东质检院出示的《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中合同价不能作为判定工程结算价格的依据,理由如下:(1)鉴定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第2页第三项鉴定依据中,并没有把***的专业分包合同列为鉴定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定价与工程造价无关,不作为计算依据;(2)在广东质检院提供的工程量招标清单里面,没有钢结构防火涂料一项,属于清单漏项,由于***与广东质检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故在结算时作为漏项增报,鉴定单位在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量和计价表:±0.00以上土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第3页49项、第4页52、55、58项作为增项列入。因此,钢结构分包单位在合同报价时,跟随施工总承包合同清单钢结构防火涂料漏项,而漏报了防火涂料的价格,但是,由于钢结构分包合同采取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式进行图纸包干,工程量并非按实结算(工程变更除外),因分包合同约定承包内容是钢结构图纸全部内容,虽然漏报了防火涂料的价格,仍然必须按图施工,否则不可能通过验收。(3)***与钢结构分包单位广州市晶颖装饰设计公司在涉案工程的合作并非仅仅是钢结构,如何平衡商业利益是***与广州市晶颖装饰设计公司之间内部的事,***与广州市晶颖装饰设计公司的商务合作或纠纷与本案无关,因此钢结构分包合同价格不影响涉案钢结构涂料的定性。(二)对评估报告第12页第30条“总包管理、配合协调费”的鉴定意见。***认为总包单位配合费(总包服务费)应纳入工程造价范围,并由广东质检院支付,理由如下: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4.8.6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总包服务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由发包方支付。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5.6.3约定,总承包服务费按照分包工程结算总价1%计取。2、广东质检院直接分包并要求***提供总包配合的工程,在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款约定:“施工总承包配合管理服务:由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其它专业分包以及由招标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设施提供管理、协调和配合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工程、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高压变配电及外供电系统,空调、发电机安装、电梯的安装及相关预埋件施工和其它零星工程等”。除以上列举的专业分包工程外,***还为广东质检院专业分包提供总包配合服务的有:实验室设备安装工程和绿化工程。上述专业分包单位只与广东质检院存在合同关系,与***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与***不存在法律关系。***并没有收到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应由广东质检院支付给***。3、鉴定单位在评估报告把总包服务费单列,***认为应合并在工程造价里面,由广东质检院支付给***。广东质检院应准确提供上述专业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格,供鉴定单位计算总包服务费。(三)对评估报告第12页第31条“工程优质费,创优嘉奖费用”的意见。***提供的省级奖项证书符合原合同“省级质量奖”的描述,且***为争取该创优嘉奖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投入大量的成本,以取得省级奖项,***认为应某1同计取创优嘉奖费用。 对《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广东质检院发表质证意见:(1)关于总包服务费的问题:首先,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下称“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4.4补充条款(1)关于总包管理、配合协调费的支付,由其他项目承包人按其与发包人合法签订的合同约定,总包单位配合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因此,本部分金额是否支付,属于其他项目承包人与***之间的法律关系,且本部分金额已经由其他项目承包人直接支付,***关于本部分金额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其次,根据广东质检院补充提交的证据26《外电工程施工配合协议书》可以直观看出,关于总包管理、配合协调费的支付,会由其他项目承包人直接与***的关联企业单独签订相应的配合费支付协议书。且根据广东质检院补充提交的证据27《外电工程施工配合协议书》配合费收款凭证,也可以得出,相关配合费已经由其他项目承包人直接支付给***的关联企业,收款方亦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最后,关于总包配合协调费的协议签订以及费用支付,从广东质检院提交的补充证据26、27可知,是由其他项目承包方与***或***的关联企业签订相应的配合费支付协议,并直接支付,其中的环节广东质检院不参与。因此,关于总包服务费的支付属于其他项目承包人与***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且广东质检院不属于合同签订方以及款项支付方,无法直接掌握该部分证据材料,若法院需要查明该部分事实,应当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2)关于创优嘉奖费用;根据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9.8.7条“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工程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若取得该项省级质量奖,发包人奖励承包人100万元人民币。“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是依据《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评定的特定**奖项,案涉工程没有获得上述**,不应支付工程优质费。(3)关于钢结构防火涂料:根据《防火涂层厚度检查记录表》(广东质检院于《关于工程造价鉴定需补充资料的函(二)》的复函中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工程造价编审结果意见书(附表)》[工程编号:20181002(20190809)](广东质检院提供的证据3),不论是***自认事实还是经第三方监理单位出具的文件内容,均明确显示钢桁架、钢梁等的防火涂料为普通防火涂料。此外,根据广东质检院补充提交的《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第六条,案涉钢结构工程的合同总价为1220000.00元。合同总价已经包含了主材、辅材费、人工费、机械费(含吊车费)、利润、管理费、保险费、成品保护费、风险费、清洁费等费用。据此,案涉工程整个钢结构工程的合同总价仅为1220000.00元,若按照厚涂型防火涂料计算,涂料费用已经是1110285.35元,严重不符合常理,显然与实际不符。因此,《防火涂层厚度检查记录表》《工程造价编审结果意见书(附表)》的记录不是笔误,是根据项目各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的合同约定,在实际施工中采取厚度0.03mm的普通防火漆涂料,该部分造价应当按普通型涂料重新计算。 广东质检院为证明总包服务费由其他项目承办人与***或***关联的企业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提交了:案外人惠州市建捷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旭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就广东质检院高压配电项目签订的《外电工程施工配合协议书》;惠州市建捷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州旭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取现场场地配合费10000元的收据。 ***为证明涉案工程取得奖项,提交了:2013年8月涉案项目荣获2013年广东省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证书;2016年7月涉案项目评为2015年度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证书;2017年7月涉案工程被评为2017年广州市建筑装修优质工程奖的**证书;2018年7月6日涉案工程荣获2018年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证书。 一审法院再查明,***主张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收到涉案工程价款153014376.8元,而广东质检院则主张已支付工程价款153602828.3元。就***、广东质检院双方产生支付工程款差额588451.5元的原因,***认为,588451.5元为广东质检院广东质检院直接缴纳给劳保部门的劳保调剂金,因广东质检院一直未提供劳保调剂金发票,导致***无法办理退劳保调剂金的手续,因此该588451.5元不能视为广东质检院已付工程款。 2012年5月24日,广东质检院(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办公室(统收单位丙方)三方签订《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新)2012-4月实施》约定,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付劳保办。基本金部分为5296063.51元,调剂金部分为588451.5元,退调剂金拨付比例70%为411916.05元。“甲方缴交劳保金后,施工单位凭本协议书原件、……劳保金基本金及调剂金缴费发票复印件、开具应退金额的广州市或开发区正式建安发票、……来我办退劳保调剂金”。广东质检院提供发票证明已分别于2012年6月12日、2012年6月27日支付劳保金5296063.51元(基本金部分),588451.5元(调剂金部分),合计支付劳保金总额为5884515.01元。 2012年6月15日,广东质检院与***签署《关于劳保金的补充协议》约定:发包单位代交纳支付劳保金总金额为5884515.01元,该劳保金分两期在工程款中扣还,第一次在2012年11月的进度款中进行扣还,金额为2900000元;二、第二次结算款中进行扣还,金额为2984515.01元。 另查明,2012年3月12日,广东省建筑协会发布《关于“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更名为“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与广东质检院签订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等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一、应付工程款的认定 (一)关于《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是否作为判定工程造价金额依据的问题。经查,本案最终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历经初稿、调整稿和定稿,在定稿形成的过程中,***、广东质检院双方多次质证并提出异议,针对双方的异议,鉴定人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亦以书面意见的形式逐项进行了回复,并根据双方的意见和补充证据对初稿和调整稿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最终出具定稿。针对该定稿中认定的造价金额(不含单列部分)***仍存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评估报告的定稿是在给予了当事人充分质证的权利和机会、建立在多次修改和质证的基础上的,***对定稿的异议未能提出新的令人信服的异议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补充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评估报告定稿中造价金额(不含单列部分)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一审法院认为,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和条件,鉴定报告系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应作为本案判定工程造价金额的依据,故一审法院对《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中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则涉案工程造价金额(不含单列部分)为171906605.41元。 (二)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包括总承包配合费、总承包管理费和总承包保管费。本案中,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中的5.6.3条约定,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约定的总包管理、配合协调费;64.4补充条款(1)约定,总包管理、配合协调费由其他项目承包人按其与发包人合法签订的合同约定,总包单位配合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则上述专用条款部分已明确约定了总包服务费的支付主体为“分包人”、“其他项目承包人”,并非发包人即广东质检院方。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安排,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此外,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分包单位是总包单位的服务、配合对象,分包单位从总包服务中获取了利益,故也应由分包人承担总包服务费。据此,***认为应由广东质检院**支付总包服务费,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创优嘉奖费用。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修订)》的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称号,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该奖的评定旨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颂扬工匠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第69.8.7条中的约定,涉案工程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若取得该项省级质量奖,发包人奖励承包人100万元人民币。该奖项虽在涉讼合同签订后更名为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但应认定双方合同中对取得创优嘉奖奖项的约定是明确的。***作为承包方为争取创优嘉奖在施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成本、付出了诸多努力,也取得了省市级的多份**,但并未获得合同约定的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据此,***认为应某1同计取创优嘉奖费用,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钢结构防火涂料。根据竣工图纸和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钢桁架、钢梁防火涂料为厚涂型防火涂料,耐火极限2小时。压型钢板楼板(防火涂料)厚涂型防火涂料,按照耐火极限1.5小时计算。据此,涉案工程的钢架构防火涂料类型为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证据更为充分,且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广东质检院主张的《防火涂层厚度检查记录表》中实测值记录与竣工图差异较大,与事实不符。故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对于钢结构使用厚型防火涂料的鉴定意见,计1110285.35元。 综上,涉案项目工程款金额为173016890.76元。 二、已付工程款的认定 关于已付工程款差额588451.5元的认定。根据《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新)2012-4月实施》的约定,该588451.5元为广东质检院广东质检院直接缴纳给劳保部门的劳保调剂金,再根据《关于劳保金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发包单位代交纳支付的劳保金应在工程款中扣还。据此,广东质检院交纳的劳保金应计入已付工程款范围,故一审法院采纳广东质检院关于已付工程款金额为153602828.3元的主张。 承上所述,广东质检院就涉案工程应付未付工程款金额为19414062.46元。 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 涉案工程竣工后,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也未就结算金额达成合意,工程款数额未予以确定,直至本案诉讼。考虑到当事人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一审法院以起诉之日为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之日。则利息为以19414062.4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9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请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19414062.46及利息(利息以19414062.4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9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0347元,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294462.83元,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担105884.17元;鉴定费2184282.14元,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1606581.05元,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担577701.09元。上述受理费、鉴定费已由***预缴,广东质检院履行本判决时**迳付。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拟证明其已申报省建设优质工程;劳保金缴款协议拟证明广东质检院未将劳保金缴费票据给***导致其无法退回70%的劳保调剂金。广东质检院质证称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申报材料中“同意申报”并非其相关人员填写,而劳保金缴款协议不能证明***未获得劳保调剂金的过错在广东质检院。 广东质检院向本院提交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专家辅助人意见拟证明《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存在鉴定依据不当等问题;***质证称该意见不是证据,是广东质检院对《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的质证意见,对其内容亦不予认可。 二审期间,本院向广东省吉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补充鉴定函,该公司复函如下:一、原鉴定造价意见由于考虑《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说明价钱仅供参考,不能直接采用。使用时,按市场行情作出适应的调整。经了解,国产***“山东白麻”25mm厚的厂商价的下限价格336元/㎡比较贴近市场价,原鉴定金额为22132634.63元。若按国产***“山东白麻”单价取中间值计算,***“山东白麻”,25mm厚按照480元/㎡计算,该部分调整后鉴定金额为24838031.24元,差额为2705396.61元(包含规费及税金)。二、1.我司于2022年9月16日到现场勘查时,并未查证到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柜。根据竣工图人防战时安装门窗及土建防护设备表(图号RF-JSMo),防护密闭封堵板为临战安装。故上述内容未计算在评估报告中。(1)根据竣工图《人防电气设计说明(图号RF-D-01)》主要设备材料及安装时间表:1~4AA抽屉式低压开关柜GCL安装时间为战时安装(早期),且无相关资料明确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柜已签收移交。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柩未计算在评估报告中。若计算,该分部分项工程造价金额为:102289.68元,经计取规费及税金后金额为:106054.53元。(2)根据竣工图人防战时安装门窗及土建防护设备表(图号RF-JSMo),显示临战安装,原属于清单漏项,也未安装。若计算,6级通风口双向受力防护密闭封堵板FMDB5027(6)合计3樘、FMDB5030(6)合计2樘,该部分涉及金额304000元,经计取规费及税金后金额为:315188.95元。三、1.《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定稿)》中密集型母线槽是按照《低压配电系统图》、《竖向配电干线系统图》、以及各楼层动力配电平面图作为鉴定依据进行计算。2.密集型母线槽以系统图及平面图作为鉴定依据,该分部分项工程造价金额为2741337.98元。若以《母线槽干线图》鉴定依据,该分部分项工程造价金额为3035130.08元,差额金额为293792.1元。经计取规费及税金等后差额金额为:304605.35元。 ***质证称关于石材价格取值,应当按合同约定取中间值,对鉴定机构计算的差额无异议;关于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柜及临战时防护密闭封堵板,现场的实际情况是完成制作并放置在现场,对鉴定机构计算后的造价无异议;关于密集型母线槽的鉴定依据,应以母线槽干线图为计算依据,对鉴定机构计算的差额无异议。广东质检院质证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总承包合同》及投标文件的约定,山东白麻单价应按照280元/㎡计算,石材墙面综合单价应当按照投标报价696.9元/㎡计算;关于人防抽屉、临战时防护密闭封堵板,经现场勘查后确认无此内容,不应计入结算;关于密集型母线槽应当按照《低压配电系统图》《竖向配电干线系统图》以及各楼层动力配电平面图作为鉴定依据。 另查明,2023年9月15日,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省吉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审再查明,《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约定:一、项目范围与变更或漏项主要材料内容:1.按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幕墙工程》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2.经甲方确认,外墙石材材料使用“山东白麻”;3.增加蘑菇石、异形石材(圆柱、柱墩、柱帽、线条等)、铝单板、雨篷等;四、进度款及施工结算依据2、工程结算办法(1)最终工程结算量结算时以实际施工量为准。***根据按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幕墙工程》图纸进行计量:执行综合单价的……材料价格按设计图纸审图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有同名同厚度按价格执行,不相同厚度的按厚度调整价格(有上下限的取中间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于***于本案二审法庭辩论后才提交《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书》,且广东质检院对其超过期限所增加的上诉诉请明确表示不同意增加,故本院对其变更增加的上诉请求不予审查。 关于土建部分工程“外墙石材和铝板”中石材价款。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禁止招投标当事人破坏竞争秩序,而并不在于限制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补充、调整原合同条款的权利。因此并非只要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期的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就属于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具体到涉案《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是否发生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是该补充合同系在涉案总承包施工合同之后才签订,并非是在招投标过程中或签订涉案中标合同同时,而广东质检院也未举证证明在招投标过程中就该变更事项有协商且后续合同签订的内容有可能损害其他竞争者利益的事实;二是《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虽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变更,但从该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对项目范围与变更或漏项主要材料进行补充约定,而且***确实也根据广东质检院提交的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幕墙工程》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了施工,由此可见,该《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是在工程范围和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形下对工程价款相应予以变更和补充。故根据上述事实,《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并非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其应为合法有效合同,该合同关于“外墙石材和铝板”中石材价款的约定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广东质检院上诉称涉案《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系实质性变更,其结算方式与涉案总承包合同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确定计价标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补充合同(一)石材幕墙工程变更》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按设计图纸审图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有同名同厚度按价格执行,不相同厚度的按厚度调整价格(有上下限的取中间数)。”而涉案鉴定机构作出《关于对原告《关于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交换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复函》第3页中回复“据了解,厂商价的下限价比较贴近市场价,故采取该项目国产***“山东白麻”,25mm厚的厂商价对应的下限价格336元/㎡计算”明显与双方合同约定不一致,缺乏鉴定依据,故不应当采纳其该部分的鉴定意见。 最后,按照设计图纸审图时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国产***“山东白麻”,25mm厚336-624元/㎡,取中间值应为480元/㎡。同时按照鉴定公司的复函意见,该部分调整后鉴定金额应为24838031.24元,差额应为2705396.61元,现***上诉主张应补该部分差价2534218.56元并未超出鉴定金额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于该部分造价的认定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临战时防护密闭封堵板。根据鉴定机构的复函意见,其并未在勘查现场查证到人防抽屉式低压开关柜,以及根据竣工图,人防战时安装门窗及土建房屋设备表显示为临时安装,原属于清单漏项也未安装。故根据该复函意见,***对上述工程并未施工,不应计入工程造价。***上诉请求应计入工程总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密集型母线槽。涉案竣工图纸虽未经广东质检院**确认,但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此予以**确认,而广东质检院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或反驳该竣工图纸所载内容,故该竣工图纸可以作为证据采信。鉴定机构仅按照《低压配电系统图》《竖向配电干线系统图》及各楼层动力配电平面图作为鉴定依据确定该部分工程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现根据鉴定机构的复函意见,按照竣工图纸中的《母线槽干线图》与按照其鉴定意见中的系统图的差额应为304605.35元,而***上诉主张应补该部分差价280976.53元并未超出鉴定金额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造价报告中第五部分第(三)项第12-16小项。上述项目所涉工程签证单虽无广东质检院签署意见,但有监理单位签字**,且竣工图纸上亦有相关内容体现,故上述项目应计入***的工程总造价的范畴。广东质检院提出不应计入工程总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钢结构防火涂料。首先,鉴定机构已明确勘察现场无法鉴别厚度,所以对于该事实的认定应某2双方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来判断。其次,涉案工程《钢结构设计说明》及该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规程、标准均载明应选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才能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而***、广东质检院的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检验批量验收记录表》以及各参与验收单位均签字**的《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均确认钢结构涂层涂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验收结论为“合格”。再次,竣工图纸以及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可证实钢梁防火涂料为厚涂型防火涂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最后,广东质检院虽提交《防火涂层厚度检查记录表》,但该表并未得到任何单位**确认,故该证据不足以反驳***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所证事实。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关于钢结构使用厚涂防火材料的鉴定意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广东质检院上诉称应按普通型防火材料计算该部分的造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材料检测费。虽***未提交检测费的合同和发票予以工程造价鉴定,但根据日常经验和行业规则,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必定会发生材料检测,鉴定机构根据投标文件的金额推算出检测费合情合理,广东质检院仅以***未提交合同和发票为由上诉认为不应计算材料检测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保金。广东质检院已将劳保金中的调剂金部分直接缴纳给劳动部门,而根据双方《关于劳保金的补充协议》约定,该费用可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同时根据《广州建设工程劳保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调剂金的拨付申请主体为施工企业即***,***亦未举证证明系因广东质检院的过错导致其无法申请拨付款,故其上诉认为该劳保调剂金不能视为已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创优嘉奖费。双方合同专用条款第69.8.7条中约定,涉案工程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若取得该项省级质量奖,发包人奖励承包人100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请求广东质检院支付该创优嘉奖费的条件应是涉案工程被评为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现因***并未举证证明该工程取得“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或更名后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亦未举证证明未取得奖项系因广东质检院过错所致,故其请求广东质检院支付该费用无事实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该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利息。涉案《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7.1约定工程结算款支付时间及比例为“出具正式结算书一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5%”,由此可见双方已对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上诉称本案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应从工程交付之日起支付利息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虽双方未达成最终结算,但经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并经审查后,广东质检院确实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而且涉案工程也已于2017年交付广东质检院使用,鉴于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的过错在于对方以及广东质检院长期未支付工程款确实给***造成了资金占用方面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广东质检院应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合情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东质检院以涉案工程不具备结算条件为由认为无需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广东质检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改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22229257.55元及利息(利息以22229257.5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9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822元,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277065元,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担131757元;鉴定费2184282.14元,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1480322.14元,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担70396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212.65元,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58739.15元,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担16947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