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6民终14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政府代建项目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越王大道商务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0068242933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60313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源市政府代建项目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6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源市政府代建项目管理局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源市政府代建项目管理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