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嘉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明毅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嘉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1089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特1089号
申请人:广州明毅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高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淦华,广东维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罗少卿,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程科。
被申请人: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杨韩念。
申请人广州明毅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16]60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明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主要理由是:一、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春节,工地上的工人闹事,明某公司在政府部门的介入下,为了维稳需要已经超支付了所有建筑工人的工资和各承包人、负责人的工程款。仅凭***提供的欠条及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工资表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肖某已经确认,是承包款而不是工资。二、劳动仲裁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与肖某签订了《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看出两者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根据管辖原则,应由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由劳动仲裁委管辖。
被申请人***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明某公司的意见。
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仲裁裁决书中的第二被申请人肖某在2016年8月25日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书在2016年9月7日作出,而肖某在2016年8月25日死亡,也就是仲裁裁决书作出之前该案的当事人之一已经死亡,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死亡的人列为当事人明显程序不当。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16]603号劳动仲裁裁决。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嘉璘
审判员  王 珺
审判员  乔 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豪彦
汤燕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