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17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何加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润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宜,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6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艳
审判员 蔡粤海
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罗澜
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