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640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辖终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何加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润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静宜,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698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应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马塘坊**自编**,该址在广州市荔湾区辖区范围内,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连娣
审判员  梁燕梅
审判员  钟 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芬
董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