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执恢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07599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分别有(2018)粤0103执117、118号两案,本院在(2018)粤0103执117号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粤A×××××号别克牌小汽车,(2018)粤0103执117号已经全部受偿并执行完毕,而(2018)粤0103执118号案依法受偿了724809.88元,尚有债权约20万元未能受偿。(2018)粤0103执118号案的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粤0103执恢49号案。2020年5月2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A×××××梅赛德斯-奔驰WDCCB5EE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成交款180300元,上述拍卖款扣除评估费、拍卖辅助费、执行费后,不足清偿本案的债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除了上述执行措施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振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沈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