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1025号
原告: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中心村六街一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杨润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5元,由原告广州市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邝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