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2民初100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刘增利,石家庄市元氏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周志远,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42298。
负责人:王子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培华,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聚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华区方郄路178号金碧雅苑10号楼107。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聚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耿一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谷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