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6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南二环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42298。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退赔一案的执行标的为629.971631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29.971631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括查询动产、不动产、公积金、保险,银行存款、网银等),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第三人王丛丛名下的不动产四套,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因所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只是缴纳了少部分首付款、而且也未办理备案登记,故暂不申请拍卖;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执6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