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626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富强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巴克什营镇缸房村。
法定代表人:窦冰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反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357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朴金利
人民陪审员 付井生
人民陪审员 王福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张春宇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