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626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富强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巴克什营镇缸房村。

法定代表人:窦冰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反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357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朴金利

人民陪审员  付井生

人民陪审员  王福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张春宇

书 记 员  安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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