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626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富强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巴克什营镇缸房村。
法定代表人:窦冰冰,该公司经理。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00,0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或者7,000,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00元或者保全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预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盖世杰
人民陪审员 佟 洋
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