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3284号
原告:***扬电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高庙新家园小区2号楼5-4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7U2YGX6。
法定代表人:翁瑞坤职务: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富强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68107278N。
法定代表人:张德贵职务:经理。
原告***扬电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扬电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电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0元,由原告***扬电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佳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祝凯伦